索引號: | 014231870/2022-00003 | 分類: | 財政、金融、審計\審計 通知 | ||
發(fā)布機構: | 如東縣審計局 | 文號: | 無 | ||
成文日期: | 2023-06-08 | 發(fā)布日期: | 2023-06-08 | 有效性: | 有效 |
名稱: | 關于貫徹《黨政主要領導干部和國有企事業(yè)單位 主要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guī)定》的意見 |
關于貫徹《黨政主要領導干部和國有企事業(yè)單位
主要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guī)定》的意見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央兩辦《黨政主要領導干部和國有企事業(yè)單位主要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guī)定》(以下簡稱《規(guī)定》),進一步完善和規(guī)范經濟責任審計,現結合如東縣實際,提出我局貫徹《規(guī)定》的幾點意見。
一、關于經濟責任審計文書“雙主體”
按照《規(guī)定》要求,經濟責任審計項目和自然資源資產責任審計項目的審計通知書、征求意見書、審計報告、審計意見、審計結果報告等審計文書由縣委審計委員會辦公室、審計機關“雙主體”聯合發(fā)文;審計決定、審計事項移送處理書等,由審計機關發(fā)文。
二、關于責任界定
《規(guī)定》將責任類型從“直接責任、主管責任和領導責任”三類,調整為“直接責任和領導責任”兩類,按照《規(guī)定》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要求進行責任界定。
責任界定應遵循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對直接責任的界定,不僅要看審計發(fā)現問題,還要綜合考慮被審計單位自身特點和問題的性質、后果,按照“三個區(qū)分開來”要求,客觀研究分析,避免機械照搬照套。對免責或從輕定責的問題,要謹慎把握,按規(guī)定程序討論確定,做到有記錄、可追溯、可檢查,使審計結論經得起檢驗。
三、關于增加結果反饋環(huán)節(jié)
《規(guī)定》第三十六條規(guī)定,經濟責任審計項目實施結束后,縣委審計委員會辦公室、審計機關應當組織召開會議,向被審計領導干部及其所在單位領導班子成員等有關人員反饋審計結果和相關情況。
實際操作過程中,在正式出具經濟責任審計報告等審計結論性文書后,縣委審計委員會辦公室、審計機關組織召開審計情況反饋會議,主要反饋被審計領導干部任職期間取得的成績、審計發(fā)現的主要問題(含不定責問題)、責任界定、處理意見以及審計建議等內容。參會人員應包括局分管領導、審計組組長、副組長、主審等審計組成員,被審計領導干部及其所在單位班子成員、縣紀委派駐被審計單位紀檢組相關人員、單位中層正職(含主持工作的副職)以上人員、下屬單位主要負責人等。
四、關于對“其他責任人員”的處理
《規(guī)定》第四十二條要求,對被審計領導干部以外的其他責任人員,縣委審計委員會辦公室、審計機關可以適當方式向有關部門、單位提供相關情況。
實際操作過程中,對被審計領導干部所在單位領導班子成員和其他相關的直接責任人,可在審計報告中對相關責任人員進行事實描述。對需要問責的人員提出審計處理意見和建議;需要移送處理的,將相關情況提供給組織部門、主管部門進一步處理,對涉及重大問題線索的人員按規(guī)定移送執(zhí)紀執(zhí)法部門處理。
五、關于審計整改報告
根據《規(guī)定》第四十四條要求,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報告以及審計整改報告應當歸入被審計領導干部本人檔案。審計整改報告由被審計單位根據經濟責任審計報告指出的問題、提出的建議起草報送,主要包括整改措施和完成情況等。
報送審計機關的審計整改報告應一式兩份,一份在審計項目檔案中留存;一份交經審科,年終統(tǒng)一報縣委組織部歸入被審計領導干部本人檔案。
六、關于上級授權經濟責任審計項目
上級授權經濟責任審計項目按照上級審計部門要求執(zh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