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014232080/2020-00039 | 分類: | 公安、安全、司法\公安 通告 | ||
發(fā)布機構: | 江蘇省公安廳 | 文號: | 無〔〕號 | ||
成文日期: | 2020-02-07 | 發(fā)布日期: | 2020-02-07 | 有效性: | 有效 |
名稱: | 關于加強群租房管理消除安全隱患的通告 |
為加強群租房管理,消除各類安全隱患,依法維護住房租賃雙方合法權益,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公共安全,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城市燃氣管理條例》《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規(guī)定》《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江蘇省租賃住房治安管理規(guī)定》等相關規(guī)定,以及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群租房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見》要求,現(xiàn)就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1、出租住房供他人集中居住,出租居室10間以上,或者出租床位達到10個以上的,應當作為群租房進行管理。
2、群租房租賃雙方應當依法租賃住房,按照法律規(guī)定和租賃合同約定的職責分工對群租房安全負責,確保群租房及室內設施符合規(guī)定的安全標準。出租人要按照供社會公眾活動的場所的安全規(guī)定,建立相應的管理制度,確定管理人員,登記有關信息,落實安全責任。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住房不得出租:
屬于違法建筑的;
不符合安全、防災等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
違反規(guī)定改變住房使用性質的;
法律法規(guī)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4、出租住房的,應當以原設計的房間為最小出租單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積不得低于設區(qū)市、縣級人民政府規(guī)定的最低標準;廚房、衛(wèi)生間、陽臺和地下儲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員居住。
5、住房租賃當事人應當在住房租賃合同訂立后三十日內,到租賃住房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產)部門辦理住房租賃登記備案。住房租賃登記備案內容發(fā)生變化、續(xù)租或者租賃終止的,當事人應當在三十日內,到原租賃登記備案的部門辦理住房租賃登記備案的變更、延續(xù)或者注銷手續(xù)。
6、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群租房從事無照經營活動,房地產經紀機構不得無照經營。
7、出租人應當依法遵守下列要求:
查看承租人、經辦人、實際居住人身份證件、營業(yè)執(zhí)照或者其他有效證件,登記有關信息,并自租賃合同訂立之日起7日內向公安機關申報登記租賃住房居住信息;
承租人是流動人口的,告知其按照規(guī)定辦理居住登記、申領居住證;
承租人變更或者停止租賃的,向公安機關申報變更或者注銷登記;
發(fā)現(xiàn)承租人、實際居住人利用租賃住房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對租賃住房經常進行安全檢查,對承租人履行安全職責的情況進行監(jiān)督,指導承租人安全使用電氣、燃氣等設施并定期進行安全檢查和維護,發(fā)現(xiàn)火災等安全隱患的,及時消除或者通知承租人消除;
配備一定數(shù)量的滅火器材和防毒面具、安全繩、腰斧等逃生自救器材,積極安裝獨立式感煙火災探測報警器、簡易噴淋等技防設施,并確保完好有效;
依法應當遵守的其他要求。
8、承租人應當依法遵守下列要求:
向出租人提供本人、經辦人身份證件、營業(yè)執(zhí)照或者其他有效證件,以及實際居住人的身份信息;
屬于流動人口的,按照規(guī)定辦理居住登記、申領居住證;
將承租住房轉租、轉借他人居住的,承擔出租人治安責任,并向公安機關申報登記信息;
留宿他人居住超過7天或者增加實際居住人的,應當向公安機關申報登記信息;
發(fā)現(xiàn)實際居住人利用租賃住房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安全使用租賃住房,在使用范圍內履行安全責任,不得違規(guī)使用電氣、燃氣等設施,發(fā)現(xiàn)火災等安全隱患的,及時消除或者通知出租人消除;
承租的住房不得用于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險物品;
依法應當遵守的其他要求。
9、出租人、承租人應當按照消防安全管理規(guī)定使用群租房,不得有下列行為:
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
將電動自行車停放在建筑門廳、樓梯間、公共走道等公共區(qū)域,以及存在其他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礙安全疏散行為;
電動自行車采取“飛線”、入戶等方式違規(guī)充電,或者停放在地下室、半地下室、居住房間等室內空間;
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妨礙消防車通行;
在門窗上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
對火災隱患經消防救援機構、鄉(xiāng)鎮(zhèn)街道、公安派出所通知后不及時采取措施消除;
其他消防安全違法行為。
10、出租人、承租人應當按照電力安全管理規(guī)定用電,不得有下列行為:
盜竊電能;
擅自改變用電類別;
私自超過合同約定容量用電;
擅自引入或供出電源;
危害電力線路設施;
未按要求安裝剩余電流動作保護裝置,并定期測試;
電氣線路敷設未采用金屬套管、封閉式金屬線槽或PVC阻燃套管保護,私自、違規(guī)拉接電氣線路;
其他危害用電、供電安全行為。
11、出租人、承租人應當遵守安全用氣規(guī)則,不得有下列行為:
將燃氣管道作為負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線;
安裝、使用不符合氣源要求的燃氣燃燒器具;
擅自安裝、改裝、拆除戶內燃氣設施和燃氣計量裝置;
在不具備安全條件的場所使用、儲存燃氣;
盜用燃氣;
改變燃氣用途或者轉供燃氣;
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直排式燃氣熱水器、燃氣熱水器未安裝煙道或者煙道未出戶;
在居住房間內使用、存放瓶裝液化石油氣,或瓶裝液化石油氣設置在室內公共活動區(qū)域和未靠外墻的其他單獨房間;
其他不遵守安全用氣規(guī)則行為。
12、對違反上述有關規(guī)定的行為,依法予以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3、單位和個人應當自覺抵制違法租賃行為,自覺整改群租房安全隱患。鼓勵村(居)委會、物業(yè)服務企業(yè)和廣大群眾發(fā)現(xiàn)、規(guī)勸和舉報違法租賃行為和群租房安全隱患,舉報線索一經查實,按規(guī)定予以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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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26日